引言
近年來,隨著技術創新的迅速發展和科技人才的快速流動,由此引發的商業秘密糾紛與日俱增。在以判決方式審結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原告敗訴的比例相對較高,主要原因在于權利人舉證不充分[1]。在商業秘密案件中,原告要對商業秘密范圍、商業秘密權屬、商業秘密的秘密性、保密性、價值性以及對方侵權行為進行舉證,舉證責任較重。隨著信息化與電子辦公的發展與普及,越來越多的技術資料、研發記錄、交易憑證等都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這使得商業秘密保護和管理的難度更大,侵權行為更具隱蔽性與復雜性,權利人的維權之路更加艱難。因此,企業需要進一步加強商業秘密保護意識,在日常經營中對相關電子數據進行妥善管理,以便在訴訟中能夠完成相應的舉證責任。
本文將結合商業秘密保護的實務經驗,探討企業如何在日常經營中對電子數據進行管理,以及如何在訴訟過程中準備電子證據,以期幫助企業構建商業秘密保護體系并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電子證據概述
在信息化時代,尤其是在商業秘密案件等侵權行為較為隱蔽的案件中,電子證據往往成為決定案件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常見的電子證據包括以下幾類:
二、商業秘密權利人需要收集的內部證據
對于電子郵件作為證據的提交方式,應當盡量提交原始郵件,并體現電子郵件的收件人和發件人信息、收發時間、郵件正文及附件等必要信息;相反,如果電子郵件經過轉發或引用,因在轉發或引用過程中可以進一步編輯郵件內容或附件,可能導致難以證明真實性。另外,可以通過當庭展示或證據保全的方式來證明電子郵件的真實性。在當庭展示時,建議提前將需要演示的郵件放入單獨的文件夾中,以便節省時間、提高庭審效率;對于需要特殊網絡設置才能打開的郵件,建議提前由技術人員測試相關環境,確保當庭演示中,可以正常打開和瀏覽相關郵件。這種方式可以盡可能地節省時間和成本,但也存在因網絡或設備故障無法打開郵箱,以及誤刪或遺失相關電子郵件的風險。因此,在時間和預算允許的情況下,提前由公證處或第三方電子存證機構進行證據保全是更為穩妥的方式。為了提高保全效率并節約成本,目前我國法院已逐漸接受由第三方電子證據機構進行存證的方式,根據近日的統計數據,采用可信時間戳TSA的案例有8萬余件,覆蓋全國900多家法院[7]。除了可信時間戳TSA外,企業還可以采用:網易公正郵[8]、IP360取證[9]、騰訊推出的至信鏈[10]、阿里云可信存證服務[1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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