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系列上一篇文章《并購交易實務之 – 國資交易中需要注意什么(上)》中主要從國資并購交易(特別是國資作為賣方)的角度,介紹了國有產權轉讓的基本原則、主要程序、注意事項等內容,并對實務中可能遇到的諸多國資監管法律問題進行了初步提示與探討。
本篇中,我們將繼續從國資并購交易(特別是國資作為賣方)的角度,主要分析非上市國有金融企業產權轉讓、非上市國有境外企業產權轉讓、國有企業持有合伙企業合伙份額轉讓及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及境內上市公司的情形及其注意事項,希望本文可以對國資并購交易當事人解決國資監管相關問題有所助益。
一、非上市國有金融企業產權轉讓
1. 非上市國有金融企業產權轉讓的審批

(1) 國家有關規定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
(2) 控股(集團)公司進行內部資產重組;
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非上市境外國有企業產權轉讓
國務院國資委分別于2011年及2017年相繼出臺了《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以下簡稱“27號文”)及《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5號),對國務院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持有的境外國有產權管理進行了規定,在此之后還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通知。基于上述規則,各地方國資委也出臺了一系列地方國資持有境外產權的規則,其在規則邏輯及基本方面與國資委出臺的相關規則基本一致。因此,本文僅以國務院國資委出臺的中央企業境外產權轉讓相關規則為基礎展開討論。
三、國有企業持有合伙企業合伙份額轉讓
實踐中,還存在國有企業通過有限合伙持有標的公司的股權的情形,該等情形下國有企業轉讓該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所需履行的程序就成為值得關注的問題。
四、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及境內上市公司的情形
在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如果標的企業持有境內A股上市公司股份的,除需履行國資監管程序外,還需要履行證券監管的相關程序。具體而言,根據《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36號文”)的相關規定,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是指因國有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等原因導致國有股東不再符合36號文第三條規定情形的行為;根據上述規則,我們理解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國有企業的控股權轉讓或其經濟性質發生變化,應依據36號令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除此之外,相關方還應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規則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1) 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
結語
國資并購交易中涉及非上市國有金融企業產權轉讓、非上市國有境外企業產權轉讓、國有企業持有合伙企業合伙份額轉讓及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及境內上市公司的情況往往較為復雜,且該等情景下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往往較為棘手,需要交易律師等中介機構深刻洞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資監管規則、金融監管規則、基金監管規則、證券監管規則等,并在交易方案設計、法律盡職調查、交易文件起草、國資及行業監管審批、信息披露等環節有全面的思考和較為豐富的經驗。
[1]《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
[2]《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7條。
[3] 根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涉及多個產權投資主體的,按照金融企業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財務隸屬關系申請核準或者備案。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按照其財務隸屬關系申請核準或者備案。
[4] “重要行業”:指金融、軍工、電網電力、石油石化、電信、煤炭、民航、航運8大行業。
[5] “重點子公司”:指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對涉及上述行業的公司擁有控股權,以及對上市公司擁有控股權。
[20] 證監會2022年8月9日對于《關于促進我國私募股權投資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的提案》的回復,http://www.csrc.gov.cn/csrc/c101800/c7162154/content.shtml
京ICP備05019364號-1
京公網安備110105011258
近日,北京市海問律師事務所(“本所”)發現,網絡上存在將一家名為“廣州海問睿律咨詢顧問有限公司”的主體與本所進行不當關聯的大量不實信息,導致社會公眾產生混淆與誤解,也對本所的聲譽及正常執業活動造成不良影響。
本所特此澄清,本所與“廣州海問睿律咨詢顧問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11月)不存在任何隸屬、投資、關聯、合作、授權或品牌許可關系,亦從未授權任何主體以“海問”的名義提供法律咨詢服務,該公司的任何行為與本所無關。更多詳情,請點擊左下方按鈕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