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8日,美國財政部發布為實施2023年《應對美國在受關注國家的特定國家安全技術及產品行業的投資》行政令(E.O.14105)規定的有關投資限制措施而制定的《最終規則》。基于2023年與行政令同步發布的《擬議法規制定預先通知》、2024年6月21日發布的《擬議法規》以及財政部所接收的公眾評論,《最終規則》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擬議法規》的限制性措施,以及在其主要內容與法規框架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細化以及澄清了有關所涵蓋技術與產品的管制門檻、例外情形等規定,并針對《擬議法規》的模糊之處添加了官方注釋。《最終規則》將禁止美國人士進行(或指示)涉及中國經濟指定行業(所涵蓋的技術與產品)的某些交易,或對于某些其他交易,美國人士將被要求向財政部報告關鍵細節。被禁止的或需申報的交易,均屬于受管轄的交易。《最終規則》將于2025年1月2日正式生效。本文主要針對《最終規則》相比較《擬議法規》的重要修改以及澄清進行了總結與分析。(6月21日《擬議法規》的分析請詳見《從擬議法規預先通知到擬議法規:趨于落地的美國對中國先進技術投資限制法規》。)《最終規則》所涵蓋的技術和產品行業沒有改變,仍為:半導體和微電子、量子信息技術和人工智能(AI)。任何與受管轄外國人士進行受管轄的交易的美國人士都將受到這些法規的約束。基于《擬議法規》,《最終規則》重點對受管轄的人工智能系統的范圍進行了確認與細化:首先,《擬議法規》就人工智能的交易管制的技術門檻提出了相應的閾值等級,并征詢了公眾意見。(1)在禁止的交易中,財政部提議相關人工智能系統的計算能力閾值設定為以下三個級別之一:10^24、10^25或10^26次計算運算(如整數或浮點運算),《最終規則》確定的級別為10^25;對于主要使用生物序列數據訓練的人工智能系統,提議的計算能力閾值為10^23或10^24次計算操作,《最終規則》確定的級別為10^24。(2)在應申報交易的情形中,提議的計算能力閾值為10^23、10^24或10^25次計算運算,《最終規則》確定的級別為10^23。此外,財政部表示,考慮到人工智能系統的不斷發展,未來預計將會根據實際情況繼續調整計算能力閾值的規定。其次,《最終規則》在“應申報的交易”范圍中,排除了一些涉及從事人工智能系統開發的人員的交易。《最終規則》在相關章節中增加注釋3,規定:個人定制、配置或微調第三方人工智能模型或機器系統,僅用于其內部非商業用途(例如,不用于銷售或許可),不會僅基于此而觸發涉及相關交易的禁止或申報要求,除非該個人的內部非商業用途是用于政府情報、大規模監視或軍事最終用途,或用于數字取證工具、滲透測試工具或機器人系統的控制。財政部認為,上述人工智能系統的開發不太可能構成國家安全問題。具體有關產品與行業的規定,請見更新后的附表(紅色為《最終規則》基于《擬議法規》作出的調整)。《擬議法規》中,財政部曾提出兩種有限合伙人向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金組合或其他集合投資基金(pooled investment funds)投資的例外情形方案,并就最終措施向公眾尋求意見。第一種方案為進一步細化并限制有限合伙人投資的參與度,以及限制有限合伙人的投資資本。有限合伙人不能參與投資抉擇、決策等。同時,有限合伙人必須滿足以下兩種條件之一:(1)承諾資本不得超過基金管理資產總額的50%,或(2)如果基金不是美國人士或受控外國實體,有限合伙人已獲得具有約束力的合同保證,其資本不會被用于從事導致有限合伙人間接進行被禁止的交易的交易。第二種方案則以投資數額為界限,僅要求有限合伙人投資的承諾資本總額不超過100萬美元。《最終規則》采用了兩種方案并行的安排。雖然評論者傾向于選擇第一種方案,但財政部認為超過一定閾值(《擬議法規》中初步定為50%)的有限合伙人投資交易更有可能涉及無形利益的轉移。尤其是涉及到大型機構投資者相關的利益,包括地位和知名度、管理協助以及有更多機會獲得額外融資。如果純粹采取承諾資本占基金管理資產總額值作為管轄門檻,這一標準可能會過度寬松,美國人士可能會將大筆資金分配給多個受管轄的外國人士的投資項目。美國有限合伙人保持被動狀態,不向投資目標提供管理協助,從間接投資中獲益的《最終規則》所管轄的外國人士也可以利用與美國有限合伙人的關聯關系獲得合法性和額外融資等好處。而對于方案二,有評論提出,出資較少的美國人士投資者可能很難獲得必要信息來確定集合投資基金是否進行了某些投資并導致美國有限合伙人間接進行了受管轄的交易。財政部決定將美元金額門檻提升為200萬美元,以方便美國人士進行規模較小的投資。綜上所述,《最終規則》確定的有限合伙人(或等同出資人)投資的例外情形為:(1)承諾資本,包括基金的任何投資和共同投資工具,合計不超過200萬美元;或(2)有限合伙人(或等同出資人)已獲得具有約束力的合同保證,保證其在基金中的資本不會被用于從事如果由美國人士從事則會被禁止的交易或應申報的交易。另外,《最終規則》還規定了在美國人士的如下例外交易不受管轄:● 公開交易的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或通過任何司法管轄區內通常稱為“場外交易”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衍生品(derivative)投資,只要該衍生品不涉及獲得股權、與股權相關的任何權利,或受管轄的外國人士的任何資產的權利;● 收購E.O.14105規定的受關注國家人士在一實體中持有的全部所有權股份或其他權益,收購后該實體不再構成受管轄的外國人士;● 2025年1月2日之前的不涉及受管轄活動的交易,或維持在2025年1月2日之前受管轄的外國人士進行的受管轄活動的交易;● 2025年1月2日之前達成的具有約束力的、未投入的資本承諾;● 銀團貸款融資或類似融資安排中,美國人士在發生違約或其他情況下,獲得在受管轄的外國人士的投票權利。并且美國人士作為貸款發放者無法單獨對債務人采取任何行動,并且不是財團代理(syndication agent);● 個人以股權獎勵或股權激勵形式獲得雇傭補償,或行使此類期權;以及,● 涉及財政部長指定的已采取類似國家安全措施的第三國的交易。《擬議法規》曾在擬議的“§850.501例外交易”一節中規定,在法規生效后進行的交易如果是根據2023年8月9日之前簽訂的具有約束力的資本承諾而進行,則屬于例外情形,不適用被禁止或需申報的規定。這一日期基準為上文所述E.O.14105的發布日期。公平起見,財政部修訂了該條款,規定在《最終規則》生效日期2025年1月2日之后,根據在生效日期之前達成的具有約束力的、未投入的資本承諾(binding, uncalled capital commitment)進行的交易,屬于例外情形,不適用禁止或申報的規定要求。但如果生效日期之前雙方已經就交易簽訂合同、作出資本承諾,并且已經確定交易將涉及受管轄的外國人士與活動,在生效日期之后該等協議與交易才最終完成,那么則不能適用例外情形。此外,如果財政部未來擴大了該規則所管轄的交易范圍,那么財政部將考慮修訂例外交易條款,確保該條款不會不當地溯及既往。附表:《擬議法規》所管轄的技術和產品(紅色為《最終規則》基于《擬議法規》作出的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