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電影有聲有色,精彩作品受到大眾的青睞和追捧,相關企業和個人因此獲得豐厚的經濟收益,這本來無可厚非。然而,如果企業和個人不能在稅務合規方面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就會使相關個體甚至整個行業受到風力強勁的“稅影風暴”的波及甚至掃蕩。
本次“稅影風暴”起源于特定人士在自媒體上對演藝行業“陰陽合同”現狀的爆料,發酵于某知名演員補稅及接受稅務行政處罰,揭幕于稅政當局發文整頓影視行業稅收秩序。
盡管本次“稅影風暴”的規制焦點是影視行業,但其他的演藝活動亦可能會受到影響。相應地,對于音樂、相聲、脫口秀等同樣需要高天賦的行業而言,這些領域內的企業及從業人員也應戒慎警惕,從本次“稅影風暴”中汲取經驗和教訓。
一、楔子:凜冬已至
時至今日,注冊在霍爾果斯的大批企業,要么正焦急等待稅務注銷,要么因無法足額申領發票而面臨資金鏈斷裂的危機。位于橫店的許多影視工作室正捧著稅務機關發來的通知,為不能繼續適用核定征稅而只能接受查賬征稅而彷徨。在其他地區,影視企業也被稅務機關逐戶通知自查補稅。可以說,影視行業已處在稅收征管的強力聚光燈之下,稅務凜冬已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影視行業稅收秩序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8]153號)(“153號文”)的規定,影視行業應進行稅收整改,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4個階段相應開展工作。153號文提到,如果相關企業及從業人員能按時“認真自查自糾、主動補繳稅款”,將“免予行政處罰”。
對于惶恐的企業和個人而言,153號文是稅務機關下發的“特赦令”嗎?如果是,“特赦令”真能“護”住相關企業和個人嗎?帶著這些問題,讓我們來品讀153號文所傳達的信息及意旨。
二、“強征管”下的行業稅收整改
153號文將影視行業的稅收整改劃分為4個階段:
· 第一階段 - 自查自糾(2018年10月10日 - 2018年12月31日,83天)
· 第二階段 - 督促糾正(2019年1月1日 - 2月28日,59天)
· 第三階段 - 重點檢查(2019年3月1日 - 6月30日,122天)
· 第四階段 - 總結完善(截至2019年7年31日,31天)
我們在下文中,對4個階段依次進行分析解讀。
1、第一階段 - 自查自糾
(1)針對“全行業”的自查自糾
各地稅務機關通知本地區的相關企業及高收入從業人員進行自查自糾。該等通知或是書面通知,或是口頭通知。在此期間,稅務機關不開展入戶檢查。如果相關企業和個人暫未接到稅務機關的通知,是否就不需要開展自查自糾?我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153號文不是限定個別企業“自查自糾”,而是要求整個影視行業“自查自糾”,適用于所有的影視制作公司、經紀公司、演藝公司、明星工作室、藝人、導演、編劇、作家、制片人等企業和高收入從業人員。
(2)自行“查漏補缺”的重要階段
在本階段中,稅務機關不開展入戶檢查。如果自查自糾結果令稅務機關滿意,相關企業及從業人員的特定涉稅事項或可免予行政處罰。
(3)“自查”和“自糾”,一個都不能少
開展自查并補繳稅款及繳納滯納金,是否就足夠了?答案是否定的。在實踐中,稅務機關還可能會要求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解決方案(內部整改計劃)和整改執行時間表,以確保管戶的長期稅務合規。應以何種形式向稅務機關匯報自查自糾結果呢?153號文并未給出詳細的操作指引。我們理解,各地稅務機關可能會視情況提供符合其工作流程的具體操作指引和相關文件格式模板。
(4)只查自查期間,就夠了嗎?
153號文提到的自查自糾期間為“自2016年以來”(“自查期間”),那么,如果開展了自查期間內的自查自糾,2016年之前的前塵往事就既往不咎了嗎?答案是否定的。
就行政責任層面而言,視不同情況,法律法規賦予稅務機關權力(也是職責)在3年、5年、10年和無期限的4種追征期下追征稅款,具體而言:(a) 3年追征期: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而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在3年內追征稅款,(b) 5年追征期:情形(a)下的累計少繳或未繳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稅務機關的追征期延長至5年;(c) 10年追征期:對于企業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關聯方業務往來或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稅務機關有權在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d) 無期限追征: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有權無限期追征。也就是說,若稅務機關根據自查自糾結果發現超出本次自糾自查期間的涉稅事項,從盡職角度出發,應進一步追查。
就刑事責任層面而言,若稅務機關發現涉嫌犯罪的行為,有義務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稅務人員徇私舞弊不移交,將承擔刑事責任。當然,我國現行刑法對“逃稅罪”設置了一項特殊的“豁免條款”:對于逃稅行為(即,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經稅務機關下達通知后,配合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含2次)行政處罰的,不得適用“豁免條款”。應注意的是,前述“豁免條款”僅適用于“逃稅罪”,而對于其他危害稅收征管的犯罪行為,例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逃避追繳欠稅罪”,則均未設置“豁免條款”。也就是說,一旦滿足這些罪名的刑事追責條件,納稅人即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中,虛開發票的行為,不只包括為他人虛開發票,還包括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發票的行為。
(5)“特赦令”的“限期寬免”
根據153號文的規定,在第一階段結束前(即,2018年12月底前)能夠認真自查自糾并補繳稅款的,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下稱“限期寬免”)。由于自查自糾僅要求針對自查期間進行,如果稅務機關根據自查結果循證發現自查期間之前就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相關企業和個人是否有機會“比照適用”前述限期寬免政策呢?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對于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換言之,對于2016年以前發生的尚在5年期限內的稅收違法違規行為,處罰風險仍然存在。就此而言,影視企業和從業人員有必要開展更為全面的自查,以更加完整地了解自身的涉稅合規情況。
此外,就刑事責任而言,犯罪經過一定期限的,不再追訴。例如,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不再追訴。
基于以上,作為影視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請務必:
不明白就問:153號文是國家稅務總局對影視行業稅務整改工作相關安排的提綱性文件,未述及操作細節。針對這份文件,您可能會有疑問,例如,如果影視相關業務只是公司諸多業務中的一項且為偶發業務,公司是否需要參加本次自查自糾活動?對于受雇于影視企業的編劇而言,自己是否屬于“高收入從業人員”從而需要參加本次自查自糾活動?153號文要求各地稅務機關主動為納稅人提供幫助和輔導,例如,設置12366電話咨詢專席,在辦稅服務廳或稅務機關安排專人解答疑問。如果相關企業和人員有顧慮,也可以向稅務服務專業機構、專業人士(如,稅務律師)進行咨詢。
據實匯報、積極配合整改:第一階段的重要階段性成果是相關企業或人員向稅務機關提交的自查自糾報告書(或類似文書)及納稅申報表。稅務機關將據此了解及判斷相關企業及人員是否存在應予追究的涉稅違法違規行為及相關行為的性質、嚴重程度、發生原因、存續時長等情況。這對后續是否給予行政處罰、是否移送追究刑事責任都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如果自查自糾報告書中對相關事實、數據等描述得不準確,將可能導致稅務機關誤判,從而造成消極后果。就此而言,在專業人員協助下梳理事實、核查數據、準備匯報資料,將有助于影視企業及從業人員更為全面、準確地向稅務機關匯報情況,盡早順利完成本階段工作。
2、第二階段 - 督促糾正
影視企業及從業人員完成自查自糾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匯報后,稅務機關將判斷相關的自查自糾是否全面、充分。未如實匯報涉稅違法違規行為或未及時自糾的,稅務機關將督促、提醒相關當事人進一步自我糾正。在本階段中,經稅務機關提醒而自糾的,只有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時,方可免予行政處罰;在其他情形下,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您可能會問,什么情況下會被認為“有必要”進一步糾正呢?實踐中,主管稅務機關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有可能是在審核自查報告時發現疑點,有可能是認為納稅人的自糾計劃(整改計劃)不夠詳細充分,也有可能是在審核其他企業提交的報告時勾稽到相關當事方的對應情形(應報未報情形)。
3、第三階段 – 重點檢查
經歷第一、第二階段后,針對“拒不糾正”的影視企業及從業人員,稅務機關將開展“重點檢查”,甚至“專案稽查”。隨后,會“嚴肅處理”。
此前,我們曾在《稅務稽查的應對與救濟》一文中對稅務稽查全流程進行過分析討論。簡言之,稅務稽查相關要點包括:
· 稅務機關的主要權力:(a) 詢問有關問題和情況;(b) 責成提供有關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c) 檢查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d) 在生產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e) 查詢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 稅務機關的主要義務:(a) 保守被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但是,稅務違法信息不在保密之列);(b) 如與被查對象有利害關系,應回避;(c) 遵守法定程序、在權限范圍內行使職權;(d) 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據材料。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主要權利:(a) 知情權;(b) 申辯權;(c) 違法行為舉報權;(d) 聽證、復議、訴訟權;(e) 損害求償權;(f) 委托代理人的權利。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主要義務:(a) 及時足額納稅的義務;(b) 配合稅務機關合法合理要求的義務。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對稅務稽查的方法論:(a) 在合法與合理的范圍內,積極配合稅務機關的工作;(b) 對于稅務機關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要求,予以妥善回應和對待(應關注稽查期間的合法性以及稽查過程中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應謹慎對待檢查人員要求書面確認的任何文件)。
· 稅務稽查結束前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合法權益的救濟渠道:(a) 聽證(“審調分離”有利于調查人員“兼聽而明”);(b) 行政復議;(c) 行政訴訟。
4、第四階段 – 總結完善
本階段為稅務機關的內部流程。首先,稅務機關將根據前3個階段的情況,整理發現的突出問題,研究完善相關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影視行業稅收管理的長效機制。第二,稅務機關將汲取經驗教訓,健全內控機制,防范稅收執法風險。第三,在本次稅影風暴中,發現稅務機關、稅務人員違法違紀、未能依法履職的,將嚴肅查處。
三、“硬合規”本領應跟上
1、納稅人的“硬合規”
“稅影風暴”過去后,影視企業和從業人員有兩條道路可以選擇:一條為兇險暗藏的“軟合規”小路,另一條為剛健堅強的“硬合規”大道。“軟合規”小路,是指內里仍走老路。“硬合規”大道,是指拋棄舊套路,在學習理解稅法的基礎上,稅務安排“升級換代”,稅交得“不少也不多”。
(1)“硬合規”的基本功
“硬合規”的基本功包括:準確理解稅收法律法規,穩妥制定/修改稅務內控政策和規則,全面落實員工涉稅管理和培訓,杜絕“陰陽合同”,實現稅務合規。
(2)“硬合規”的進階
練就“硬合規”的基本功后,在準確理解稅收政策的基礎上,如能合理安排交易構架,適當進行稅務籌劃,精心撰寫、談簽和落實合同條款,將有助于實現合規基礎上的稅務減省效果。反之,如果開展相關業務時未能充分了解稅收政策,未能妥當籌謀交易安排及談簽落實相關合同條款,則可能產生不良稅務后果。
在下文中,我們以影視行業常見的外國演員來華表演為例,簡要介紹和評析不同情形下的不同稅負情況。
目前,來華的外國演員中,以日韓、歐美、東南亞等地的居多。通常,外籍演員來華從事演藝活動,主辦方/邀請方會向演員個人或演員所屬的經紀公司支付報酬或服務費。相應地,外籍演員或其經紀公司可能需要在華納稅。我們注意到,近年中國稅務機關征稅的兩個情形相似的案例,由于相關安排和應對不同,最終的稅務效果差異較大。這兩個案例具體列示如下:
案例1:美國演員M在華參演影片所得的中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案例
2016年3月,北京稅務機關追征美國某影星個人所得稅及滯納金共計人民幣1,800余萬元。據披露,2014年底,美國演員M通過其在美國“獨自設立”的N公司與美國某制片公司簽訂了合同,合同簽訂地和支付結算地均在中國境外,合同金額為845萬美元。根據合同的約定,演員M于2015年3月前往北京拍攝電影。2015年6月電影拍攝完畢后,M離開中國。2015年7月,美國制片商將片酬支付給N公司,N公司將全部收入支付給M。北京市懷柔區地稅局獲悉后,向北京市地稅局匯報,北京市地稅局組織召開專題研討會,分析合同內容,通過中介機構等途徑了解相關演藝公司的性質和繳稅情況。稅務機關認為,根據“中美稅收協定”中的藝術家和運動員條款,參照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穿透原則”,并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中國稅務機關對M取得的收入具有稅收管轄權,最終,按“勞務報酬所得”稅目向M征收了個人所得稅。經粗略計算,美國演員M的中國個人所得稅稅負率約為30%。
針對上述案例,我們曾在《外籍演藝人員在華從業收入的所得稅影響及籌劃機會》一文中,從稅收協定、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的角度進行過詳盡分析。如您希望閱讀全文,可在我們的官方網站或微信公眾號中查找該文。
案例2:韓國S公司的中國企業所得稅征收案例
2015年9月,韓國S演藝經紀公司(“S公司”)與浙江溫州ZX影視制作公司簽署了兩份劇本合同,約定由S公司旗下的韓國藝人來華參演兩部電視劇,合同金額分別為人民幣250萬元和人民幣1,400萬元。簽署合同后,S公司向稅務機關(溫州市鹿城區國家稅務局)提交了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備案表,認為其在中國境內提供服務未達到設立常設機構標準,不需要在中國納稅。稅務機關審閱合同后,認為韓國藝人來華參演電視劇應適用“中韓稅收協定”中的藝術家和運動員條款,中國有征稅權。此外,就如何分別核算韓國藝人的個人勞務所得和韓國經紀公司的經營所得,當事人和稅務機關也存在爭議。基于藝人報酬保密協定,S公司僅提供了S公司的所得明細及其同類業務的經營利潤信息,未提供相關藝人的所得明細信息。為此,經向國家稅務總局請示,主管稅務機關決定綜合相關所得在境內的整體稅負(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水平,對S公司按經營收入50%利潤率核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按2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不征收藝人的個人所得稅。經計算,S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負率為12.5%。
對比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到,案例1中的美國演員M在中國境內從事演藝活動獲得的所得,雖然是由其在美國設立的N公司獲得,但N公司被“穿透”,最終對演員M征收了個人所得稅,稅負率約為30%;案例2中的韓國S公司受限于合同項下的保密義務,無法提供韓國藝人的薪酬信息,最終稅務機關確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稅負率為12.5%。這2個案例均涉及在中國境內從事影視拍攝活動,但稅負率明顯不同。這表明,在演藝活動的事前、事中、事后進行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籌劃和應對,非常必要,具體而言:
(a)針對演藝人員本人:
稅收協定針對藝術家的演藝收入比針對一般性的勞務收入規定了更有利于收入來源地稅務當局的征稅條款。獨立個人勞務條款和受雇所得條款所規定的寬限條件(例如,183天門限等限制征稅條款)并不適用于藝術家的演藝收入。不過,由于現行中國國內法規定了90天的門限優待條款(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文本持相同立場),外籍藝術家仍有可能在符合相關條件時,享受中國稅法規定的優待。
另外,如果藝術家的演藝活動所得歸屬于其他人,如,演出經紀人、明星公司或演出團體,那么,對于如何確定納稅義務人、適用的稅種、稅率及具體征稅方式,有進一步探討和磋商余地。一般而言,如果收入歸屬于“其他人”,宜以“其他人”所適用之稅種及相應稅率征稅。如案例2所示,在企業受限于法律義務而無法披露進一步信息的情況下,稅務機關通過核定利潤率的方式對企業征稅。
(b)針對演藝助理及其他演職人員:
稅收協定的藝術家條款不應擴大適用于隨行的行政、后勤人員,如,攝影師、制片人、導演、舞蹈設計人員、技術人員、宣傳人員、財務會計人員等,以及演員自己設立的工作室所聘用的長期雇員或臨時雇員,如,經紀人、化妝師、安保人員等。因此,如能合理區分演藝人員的收入(演員所得)與非演藝人員的收入(職員所得),并進行相應公司架構及業務架構、合同架構的合理安排,將有助于避免職員承受演員的不利稅務待遇。
2、投資人的“硬合規”
對于以戰略投資或財務投資為營業內容的企業(“投資人”)而言,為了確保其所投資的影視企業經營的可持續性及穩健性,特別是,為了確保相關影視企業管理團隊的安全性和穩定性,有必要在投資前的盡職調查階段及投資決策階段,充分考慮擬投資的影視企業及其高管人員的稅務行政責任、涉稅刑事責任風險問題,以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保護投資的安全性和收益的可預期性。
四、我們的服務
影視活動是高天賦活動,往往也是高智商活動。但如果影視活動不重視稅務影響,將使高天賦、高智商活動的獲益效果大打折扣。海問稅務團隊立足于對法律、稅務的深刻理解,致力于在稅務健康檢查、稅務籌劃、稅務合規和稅務爭議解決等層面為客戶提供優質高效的專業服務。具體而言,針對稅務風險的管控,我們可以提供如下服務:
1、稅務健康檢查:從稅務合規和風險控制角度,為客戶識別稅務內控、納稅申報、重大資產交易稅務處理等事宜的稅務風險點,從經濟影響、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角度分析、評價相應的稅務風險程度,提出風險防控和緩釋的建議和意見;
2、稅務內控手冊的制備:依托稅務健康檢查的結果,針對企業的涉稅風險點,為企業制備“原則與規則兼備”、統攝各個業務部門及整體業務流程諸多涉稅事項鏈條的稅務內控操作手冊;
3、稅務合規培訓:協助客戶為其員工介紹涉稅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員工的稅務合規意識;
4、稅務籌劃:為客戶的特定運營方案、商業模式、投資架構提供稅務影響分析,結合商業可行性和稅務合規性等方面的因素,為客戶提供稅務優化建議;
5、涉稅商業條款的制備/審閱/談簽協助:從技術規范層面,協助客戶落實稅務風險防控措施及稅務優化方案,制備、審閱及協助客戶與交易對手談簽相關商業合同中的涉稅條款,為客戶爭取利益,規避風險;
6、稅務爭議解決:協助準備相關文件,出席聽證、行政復議和庭審,協助與行政機關的爭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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