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特別規定》(《重組特別規定》),上交所發布了《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征求意見稿)》(《審核規則征求意見稿》),與《重組特別規定》統稱“科創板重組新規”),適用于科創板上市公司(“科創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本文中重大資產重組又或簡稱“重組”)的法規架構顯現。從這些科創板重組新規看,相比于A股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傳統板塊”)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科創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體現若干不同特點,本文即于此做一初步總結和說明。
一、整體法規體系
從目前科創板重組新規整體而言,監管機構并不試圖對于科創上市公司重組交易建立一套完全獨立于傳統板塊重組監管規則的法規,而是針對科創上市公司作出了一些特別規定,因此證監會、上交所已有的針對上市公司重組的法規仍應整體上適用于科創板。相信在此背景下,科創上市公司重組交易的監管應不會有較之傳統板塊完全不同的監管思路和實踐。
雖然如此,考慮到上交所將主要負責科創企業重組交易的審核,是否在一些細節把握上將與傳統板塊上市公司的重組交易審核有所差異,仍值得后續關注,例如對于交易對方的穿透核查、穿透鎖定等通過反饋意見所體現的一些監管要求。
二、監管、審核流程的變化
由于科創板上市公司審核的職責在上交所,因此整體而言,科創上市公司的重組交易將主要由上交所負責監管、審核,構成重組上市或存在新股發行的,需進一步報證監會注冊。具體而言:
對于不構成重組上市、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重組交易(較為常見的即如現金方式的收購或出售資產交易),其信息披露要求、審核內容及流程等基本仍遵守現有監管規則,即仍將由上交所通過對公告文件詢問的方式進行監管,與現有規則將無重大差異。
對于構成重組上市、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重組交易,則將先由上交所進行審核,而后報中國證監會注冊。此外,較之傳統板塊重組審核的一個較大差異即在于,傳統板塊此二類重組交易均需召開重組委員會現場會議審議,而科創板此二類重組交易將主要由上交所審核聯席會議/上市委員會通過審閱書面文件的方式進行審議,如認為有必要方才召開現場會議。
此外,科創板重組新規對重組上市、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交易的上交所審核、證監會注冊的流程、時限等機制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科創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交易,上交所10個交易日(即約2周)內提出首輪核查問詢,并在受理后4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重組上市交易,上交所20個交易日(即約1個月)內提出首輪核查問詢,并在受理后3個月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報中國證監會后,中國證監會在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注冊的決定。與現有重組審核流程與時限相比,雖在細節上有所不同,但整體而言仍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三、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變化
中國證監會于2016年最新頒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重組管理辦法》),其中第12條規定了上市公司所進行的交易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標準,即通俗而言收購/出售資產的資產總額、資產凈額、營業收入三項指標任何一項較之上市公司同等指標的占比達到50%以上,即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此次,科創板重組新規對前述標準做了微調,即資產總額、資產凈額指標未作變化,而對于營業收入指標,規定在占比達到50%以上之外,并且要求絕對金額達到5000萬人民幣方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此項變化將有利于收入規模較小的科創上市公司實施并購交易,不會因為其自身收入規模的原因而動輒觸發重大資產重組。
此外,《重組管理辦法》亦規定了構成重組上市的標準,此次科創板重組新規對該等重組上市標準未作特別規定,即對于重組上市而言,科創上市公司與傳統板塊上市公司的適用標準相同。
四、有關標的資產的特別規定
在構成科創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或重組上市的情況下,科創板重組新規對于重組交易所收購的標的公司/資產的作出了較之傳統板塊監管更多的要求。例如:
1、科創板重組新規規定,科創上市公司實施重組交易或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交易,其所收購的標的資產需符合科創板定位,所屬行業需處于同行業、上下游,且具有協同效應。而傳統板塊重組審核,雖然也強調圍繞上市公司主營業務進行重組,但法規層面并不限制跨行業進行并購。
2、科創板重組新規規定,科創上市公司實施的交易構成重組上市,則標的資產需符合(1)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2)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3億元,且最近3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此兩條財務指標的規定分別類似于科創板IPO首發條件的第1套財務指標的前半部分、第3套財務指標,但不再要求市值參數,即科創板重組上市條件與IPO首發條件并不完全一致。而傳統板塊的重組上市交易中,標的資產需滿足相應板塊IPO首發條件即可,傳統板塊重組上市條件與IPO首發條件相同。
需要說明的是,由于重組上市屬于一種特殊的重大資產重組,因此是否上述第1條有關并購標的公司行業的限制也同樣適用于重組上市的交易,目前《審核規則征求意見稿》中尚不明確。若同樣適用于重組上市的交易,則對于科創上市公司的重組上市交易將產生較大限制。
3、對應于科創板IPO的特點,科創上市公司的重組上市交易中,亦允許目標公司為尚未盈利企業,但重組上市交易后的科創上市公司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需在傳統的鎖定期承諾之外,進一步承諾在科創公司重組上市后首次實現盈利前,自所取得股份不得轉讓期限屆滿后24個月內,每12個月轉讓的該股份不得超過科創公司股份總數的2%。
需要說明的是,該項限售規定,與科創板IPO規定中針對未盈利企業股東在IPO之后的限售規定相類似,但IPO的此項限售規定的期間計算標準為會計年度,科創板重組新規所規定的期限計算標準為自然月,IPO的此項規定更為嚴格。
4、對應于科創板IPO的特點,科創上市公司的重組上市交易中,亦允許標的公司存在表決權差異安排、涉及紅籌企業,但對其特定財務指標具有相應要求且需滿足特定信息披露要求。
五、股份、定向可轉債發行機制
科創板重組新規此次對于科創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交易的股份發行價格定價機制做出了調整。根據《重組管理辦法》,傳統板塊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交易中,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定價不得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60/1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90%。而科創板重組新規將之調整為,科創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股份定價不得低于上述股票交易均價的80%,這將使得科創上市公司的此類交易均有更多的定價靈活性。
此外,對于科創上市公司發行定向可轉債購買資產的交易中,科創板重組新規明確規定,定向可轉債的轉股期起始日距離發行結束之日不少于6個月。而傳統板塊此前的案例中雖已有定向可轉債作為交易工具的案例,但尚無此類明確規定。
以上即為我們對于科創板重組新股所體現的一些新動態的初步總結。由于《審核規則征求意見稿》目前尚在征求意見,并未正式發布,因此后續亦注留意最終頒布版本的進一步修改。我們亦將對科創板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交易的監管規則與實踐予以持續關注。
* 本文內容部分系基于《審核規則征求意見稿》,該文件目前尚未正式頒布,正式頒布版本可能與現有征求意見稿內容不同,并相應影響到本文的論述,請讀者予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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