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聯交所”)于2022年7月29日刊發修訂《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有關對上市公司股份計劃的條文建議的咨詢意見總結。香港聯交所將對《上市規則》第17章(“第17章”)作出重大修改和擴充。該章現時僅適用于上市公司和附屬公司的股份期權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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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第17章
現時(以及在過去十年), 第17章僅規管新股或其他新證券的股份期權計劃,并未涵蓋涉及其他與股份有關的獎勵計劃。因此,股份獎勵和限制性股票單位(RSU)等計劃一般不在第17章的適用范圍內。這類計劃現時通常由董事會通過,并于實行計劃時,新股會以大幅低于股份當前市價的折讓價發行給獲授人,攤薄現有股東利益。
為了控制董事現行權力,并保護現有股東免受因上市公司授出股份獎勵而造成的股份過度攤薄影響,香港聯交所于2021年10月發布了一份咨詢文件,建議修訂第17章, 并于最近公布了咨詢意見總結,闡述將于2023年1月1日生效的修訂案(“修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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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案
修訂案將擴大第17章的適用范圍,令該章同時涵蓋涉及上市公司授予新股的股份獎勵計劃。
現時的《上市規則》并沒有嚴格規管何人可成為股份計劃的合資格參與者。修訂案將收緊相關規定,并引入以下三類參與者(統稱為“合資格參與者”):
● 雇員參與者 - 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董事及雇員(包括根據有關計劃獲授股份或期權以促成其與有關公司訂立雇傭合約的人士)。由于無法確定前雇員對上市公司的長遠業務發展有何貢獻,雇員參與者并不包括前雇員;
● 關連實體參與者 - 關連實體(即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同系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的董事及雇員;及
● 服務提供者 - 一直并持續向上市公司集團在其日常業務過程中提供有利長遠發展的服務的人士。服務提供者概不包括任何涉及提供鑒證服務又或須公正客觀地執行服務的專業顧問或專家。
合資格參與者的資格須經董事會批準。作為保障措施,若股份計劃的合資格參與者包括服務提供者及關連實體參與者,香港聯交所可在新股計劃訂立時,要求上市公司于通函中載列其獨立非執行董事對涵蓋這些參與者是否符合新股計劃目的以及對上市公司及股東的長遠利益的意見。
修訂案將對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份計劃設計劃授權限額,以不多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為限。此授權可每三年經股東批準更新一次。
修訂案亦容許上市公司經獨立股東批準后在三年內作額外更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如無控股股東,則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及其聯系人都不得表決贊成有關更新決議。
修訂案同時要求上市公司須設服務提供者分項限額。分項限額必須于通函內披露并須經由股東于股東大會中另作批準。
修訂案將刪除現時第17章對未行使期權數目不得超過當時已發行股份 30%的規定。
修訂案規定授予期權或獎勵的歸屬期為至少12個月。
修訂案容許上市公司董事會自行決定縮短雇員參與者授予期權或獎勵的歸屬期,前提是上市公司須于通函中清晰披露(I)授出期權或獎勵的歸屬期可縮短的特定情況;及(II)上市公司董事會, 或薪酬委員會(如有關安排可能適用于向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層授出期權或獎勵)解釋為何有關安排屬恰當,以及授出期權或獎勵如何符合新股計劃目的。
修訂案不允許上市公司縮短非雇員參與者(即服務提供者及關連實體參與者)授予期權或獎勵歸屬期。
除了保留現時第17章有關上市公司須于計劃文件中載列有關授予期權或獎勵所附帶的表現目標(如有)的陳述的規定,修訂案要求計劃文件須描述收回或扣起原已授期權或獎勵的退扣機制(如有)。有關表現目標陳述可包括目標水平和表現相關指標以及評估其是否達到目標方法的一般性陳述。
修訂案同時要求上市公司于授出公告中披露授予期權或獎勵所附帶的表現目標(可為定性描述)及退扣機制(如有)。若向上市公司任何董事及高級管理層授予期權或獎勵并無表現目標及/或退扣機制,則授出公告須披露薪酬委員會就為何毋須設定表現目標及/或退扣機制以及授予有關期權或獎勵如何符合計劃目的之意見。
《上市規則》目前沒有對在股份獎勵計劃下向個別獲授人授予股份(如該涉及新股的股份獎勵是根據一般授權或特定授權授予)作出特定限制,而向上市公司的董事、主要行政人員和主要股東(連同其聯系人,統稱為“關聯人士”)授予涉及新股的股份獎勵也只需要股東批準。
修訂案要求在截至并包括授出當天的任何12個月期內授予該參與人的股份獎勵及股份期權所發行及將發行的股份合計超過已發行有關類別股份的1%,須經股東批準(“1%個人限額”)。
如向上市公司的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除外)或最高行政人員又或其任何聯系人授出股份獎勵,而使計至獲授獎勵當日止的12個月期內向其授出的股份獎勵所發行及將發行的股份合計超過有關類別已發行股份的0.1%,該授予須經獨立非執行董事及獨立股東批準,且所有核心關連人士、獲授人及其聯系人均不得參與投票。
如向上市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或控股股東又或其任何聯系人授予股份獎勵及期權,而這會使計至獲授獎勵期權或獎勵當日止的12個月期內向其授出的股份獎勵及期權所發行及將發行的股份合計超過已發行有關類別股份的0.1%,該授予亦須經獨立非執行董事及獨立股東批準,且所有核心關連人士、獲授人及其聯系人均不得參與投票。
然而,請注意此段有關向關連人士授予股份的限額只適用于上市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
修訂案擴大了披露要求并要求提供更多關于授予的細節。這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須個別逐一披露以下獲授人:
關連人士;
于任何 12 個月期內獲授予股份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 0.1%的關連實體參與者或服務提供者;及
任何其他獲授予股份超過1%個人限額的獲授人。
修訂案容許其他獲授人可按其類別合計披露。但香港聯交所或會不時要求上市公司提交獲授人的名單以及每名獲授人所獲授股份及期權的變動。
修訂案亦規定上市公司于有關公告披露:
● 授出日期、授出的股份期權或獎勵的數目、行使期權價或授出股份的購買價、授出日期當日的市價以及(就期權而言)有效期;
●(若須逐一個別披露)獲授人姓名及其最終受益擁有人的姓名(如適用)、獲授人與上市公司集團的關系以及(若獲授人為關連實體參與者或服務提供者)向上市公司提供的服務性質;
● 歸屬期。若向雇員參與者授予股份而歸屬期少于12個月,則須載有薪酬委員會的意見,說明其何以認為有關安排屬適當及授予有關股份如何達到計劃目的;
● 有關授出期權或獎勵所附帶的表現目標(如有)的陳述(可為定性描述)。若無表現目標,則須載有薪酬委員會何以認為表現目標并不必要以及授出有關期權或獎勵如何符合計劃目的之意見;
● 退扣機制(如有)的陳述。若無退扣機制,則須載有薪酬委員會何以認為退扣機制并不必要以及授出有關期權或獎勵如何符合計劃目的之意見; 及
● 若有關期權或獎勵是授予服務提供者或關連實體參與者,授予的理由以及董事會就為何批準授予有關股份屬適當、其考慮的因素及授予有關股份如何符合計劃目的發表的意見。
修訂案進一步確定上市公司在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所需要的披露水平。該披露須涵蓋:
● 其于會計年度╱期間內授出的期權及獎勵資料,及其各自于匯報期內的變動的詳情;
●(就于匯報期間內授出的股份期權及獎勵而言)有關期權及獎勵于授出時的公平值以及所采納的會計政策;
● 匯報期內根據所有股份計劃授出的股份期權及獎勵數目除以該期間已發行股份加權平均數;及匯報期開始時及結束時根據計劃授權(及服務提供者分項限額(如適用))可授出的股份數目;及
● 每項股份計劃條款的概要(僅適用于年報)。
鑒于薪酬委員會在修訂案中承擔了額外的責任,修訂案要求上市公司須于其薪酬報告或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年內由薪酬委員會審議的有關股份計劃的重大事宜摘要。
根據目前的第17章,任何期權都不得轉讓。修訂案訂明香港聯交所可給予豁免,使股份奬勵或期權可為獲授人及其家屬的利益(例如作為遺產或稅務規劃)而轉讓予某載體(包括信托或私人公司),前提是其可繼續符合有關計劃目的,并遵守第17章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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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安排
上市公司及上市申請人應按修訂案修改在2022年(生效日期前)所采納的新股份計劃或更新現有股份計劃。
就經上市公司股東批準預先特定授權(“預先授權”)的現有股份期權或奬勵計劃,上市公司可在2023年1月1日后繼續按現有計劃授予股份。
就根據一般授權的現有股份獎勵計劃而言,上市公司仍可在2023 年 1 月 1日后第二次股東周年大會前繼續授出股份獎勵。
上市公司若擬更新現有股份期權計劃項下的計劃授權,必須遵從修訂案的規定,并須修訂其現有計劃的條款。至于獲預先授權的現有股份獎勵計劃,則上市公司不得進一步更新計劃授權。
股份計劃的過渡安排的詳情概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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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鑒于修訂案對第17章的重大修改,修訂案或會影響到上市公司和潛在上市申請人的股份計劃,尤其是其雇員薪酬方案。上市公司和上市申請者應注意這些修訂以及其對實行股份計劃所需要的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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