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日,中國證監會就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全面注冊制”)涉及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等一系列配套規則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別就全面注冊制的配套規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標志著全面注冊制的架構與制度已初步搭建完畢,萬眾矚目的全面注冊制即將正式上線。我們此前已對全面注冊制改革涉及的各板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IPO”)的核心要素變化作了探討,具體請參見我們此前發布的《全面注冊制系列解讀之一:各板塊發行上市核心要素變化》。本次注冊制改革重點為主板IPO注冊制改革,注冊制主板IPO的相關規定總體沿襲了科創板、創業板試點注冊制的制度安排,充分吸收了試點注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增加制度包容性、明確并壓實市場主體責任、加大處罰力度等成功經驗,在體例架構、信息披露要求、審核流程和監管處罰等主要方面與科創板、創業板的規則基本保持一致;同時,精簡優化主板現有發行條件,使主板、科創板及創業板適用基本統一的發行條件。此外,鑒于主板的板塊定位、涉及存量上市公司等情況,主板與科創板、創業板在板塊定位、行業要求、負面清單、上市條件、投資者適當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注冊制改革后主板突出大盤藍籌特色,重點支持業務模式成熟、經營業績穩定、規模較大、具有行業代表性的優質企業。本文作為海問全面注冊制系列解讀文章之二,旨在梳理全面注冊制實施后主板IPO的規則體系、主板IPO的發行上市條件與現行規則的比較、主板IPO的審核注冊程序以及主板注冊制改革的新老銜接等問題。
注冊制下,主板IPO的相關制度與規則總體沿襲了科創板、創業板試點注冊制的制度安排,主要制度框架及適用的規則如下:
二、注冊制主板IPO的發行上市條件與主板現行規則的比較
注冊制下,主板股票公開發行條件總體沿襲科創板、創業板的有效做法,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強調按照重大性原則把握企業的基本法律合規性和財務規范性。相較核準制,注冊制下的主板發行條件取消了關于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無形資產占比限制等財務指標的要求,弱化了同業競爭要求,并進一步進行了簡化,具體如下(與主板核準制發行條件的實質差異部分已標紅注明):在主板上市條件方面,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明確了企業主板上市的上市條件,包括發行后的股本總額最低要求和公開發行股份的最低比例等,其中,最大的亮點在于將核準制下的單一財務指標變更為可選的三套市值及財務指標,且主板上市條件放寬,不再對報告期三年做盈利性要求,僅對最近一年凈利潤有要求。同時,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還明確了紅籌企業及存在特別表決權安排的企業的上市市值及財務指標。主板注冊制下一般企業(境內發行人且不存在特別表決僅)的市值及財務指標以及與核準制下的財務指標的對比情況如下:

(2)紅籌企業
本次將紅籌企業主板上市應滿足的市值及財務指標在首發系列規則中進行了明確,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紅籌企業前后無變化,未在境外上市的紅籌企業對比如下:

本次新增特別表決權企業在主板上市的市值及財務指標標準,具體見下:

主板注冊制改革后主板與其他板塊在定位、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等若干方面的比較,請參見我們此前發布的《全面注冊制系列解讀之一:各板塊發行上市核心要素變化》。
在核準制下,中國證監會依法受理主板IPO申請文件,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并由發行審核委員會進行審核,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而主板注冊制將采取與科創板、創業板一致的審核注冊程序,分為交易所審核、證監會注冊兩個環節,由交易所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等進行實質判斷,形成審核意見,后由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發行注冊程序。注冊制的全面推行將進一步明晰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的職責分工,強化中國證監會對交易所審核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職能。在交易所審核環節,交易所收到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中國證監會將同步關注發行人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板塊定位;在審核過程中,交易所如發現在審項目涉及重大敏感事項、重大無先例情況、重大輿情、重大違法線索的,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請示報告,中國證監會及時明確意見。在注冊環節,中國證監會發現發行人存在影響發行條件的新增事項的,可以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并就新增事項形成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認為交易所對新增事項的審核意見依據明顯不充分,可以退回交易所補充審核。
對于IPO信息披露,主板注冊制貫徹改革理念,明確要求發行人必須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且無論規則是否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發行人均應當充分披露。即,注冊制強調信息披露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基于板塊定位,結合所屬行業及發展趨勢,充分披露業務模式、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經營政策、會計政策、財務狀況分析等相關信息,精準清晰充分地披露可能對公司經營業績、核心競爭力、業務穩定性以及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各種風險因素;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企業,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并特別提示相關情況和風險。中國證監會已依法制定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準則等信息披露規則草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相關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格式、編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規定。關于招股書內容與格式準則的修訂情況及解讀詳見我們后續推出的專題文章。主板注冊制的發行承銷制度改革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方向,充分借鑒科創板、創業板試點注冊制的經驗,對主板新股發行價格、規模等不設任何行政性限制,全面實行以市場化詢價方式定價為主體,以直接定價為補充的定價機制,進一步完善以機構投資者為參與主體的詢價、定價、配售機制。依照中國證監會于2023年2月1日發布的《關于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前后相關行政許可事項過渡期安排的通知》及交易所發布的相關通知,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對主板注冊制改革過渡期的IPO申報及審核工作的新老銜接作出了安排,簡言之,中國證監會在審企業需向交易所重新申報,具體安排如下:1、全面實行注冊制相關制度征求意見稿發布之日前申請IPO并在主板上市的企業,全面實行注冊制后不符合注冊制財務條件的,可適用原核準制財務條件,但其他方面仍須符合注冊制發行上市條件。2、全面注冊制相關制度征求意見稿發布之后相關情形的處理如下:

3、全面注冊制主要規則發布之后,中國證監會終止主板在審企業IPO的審核,并將相關在審企業的審核順序和審核資料轉交易所。
4、全面實行注冊制主要規則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交易所僅受理中國證監會主板在審企業的IPO申請,由交易所按照中國證監會在審企業順序安排發行審核工作。主板在審企業未在前述10個工作日期限內申報的,視為新申報企業。主板在審企業應按全面實行注冊制相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并向交易所提交發行上市注冊申請,已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反饋意見回復的可以將反饋意見回復作為申請文件一并報交易所。不同審核階段的在審企業的具體安排如下:
- 主板在審企業在上述期限內提交申請時,財務資料有效期可延長3個月,即交易所在受理環節,要求主板首發在審企業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應在9個月有效期內。
- 處于中止狀態的主板在審企業,在上述10個工作日期限內向交易所提交申請并被受理,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交易所按相關規定繼續中止。中止情形已消除的,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交易所,經審核確認,恢復對其發行上市審核。
5、全面實行注冊制主要規則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后,交易所開始受理主板新申報企業的IPO申請。在目前的過渡期間,就擬首次申報主板IPO的企業,其是選擇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還是待全面注冊制新規生效10日后直接向交易所申請,將是該等企業需首要考慮的問題。就主板已通過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審核但未取得核準批文的企業,其是選擇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明確選擇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啟動發行承銷工作,還是選擇申請停止推進目前行政許可程序,在全面實行注冊制后再向交易所申請審核及注冊程序,也需要企業考慮決策。
中國資本市場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歷經2019年科創板注冊制試點、2020年創業板注冊制改革、2021年北交所成立并試點注冊制,直至本次主板實施注冊制,股票發行全面注冊制即將落地。我們相信,本次全面注冊制改革一定是中國資本市場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本次全面注冊制改革的相關征求意見稿時限為半個月,相信相關規則及配套制度將很快落地實施,也期待中國資本市場隨著全面注冊制的實施而續寫嶄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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