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值上市公司密鑼緊鼓準備年報的期間,我們總結了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就香港上市公司2021年和2020年年報所給的審閱結果和建議,歸納出各個重點,以供各上市公司客戶完善今年年報的內容。
參考文件:聯交所《2022年發行人年報審閱》報告(“2022報告”)及《2021年發行人年報審閱》(“2021報告”)(統稱“報告”)
報告針對涉及較高風險的不同范疇作出主題審閱,并提出相關建議:1. 重大資產減值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上市公司的年報中須載有管理層討論及分析,述明年內與上市公司財務業績及狀況有關的重大因素以及年內的重大事件。若上市公司資產錄得重大減值,其應討論導致有關減值的情況。若有估值支持有關減值,上市公司應披露估值基準資料,包括:2. 重大借貸交易
報告顯示,多名上市公司向第三方提供重大貸款,包括向聯營公司、合營企業或關連人士提供貸款或墊款、向與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有關的顧客或供貨商提供墊款;以及向并非在上市公司日常業務范圍之內的第三方提供貸款。然而,多宗個案中的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規則》,披露資料范圍非常有限,甚至出現交易的商業理據存疑的情況,如欠缺充分的盡職調查、貸款金額與上市公司總資產比例失衡、涉嫌牽涉欺詐活動等,暴露出上市公司內部監控薄弱的問題。
● 董事及審核委員會應確保上市公司具備有效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以評估及管理其信貸風險,同時監控貸款能否收回以及抵押品是否足夠;及● 董事應監督借貸交易以保障上市公司的資產,并審慎評估進行借貸交易的商業理據、交易條款是否公平合理,以及資金用途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 應收貸款的詳細資料,包括主要條款、發放貸款的原因及其如何切合上市公司的業務策略;及● 對應收貸款的任何重大減值或撇銷的討論以及減值評估的基準任何重大減值或撇銷的討論、減值評估的基準。3.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一節的業務回顧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旨在為投資者提供有意義的資料以評估上市公司業績表現及前景。上市公司應該披露的資料包括業務回顧、主要風險及不確定因素、該會計年度內發生的重要事件以及未來業務發展方向。由于2022年期間新冠病毒疫情反復,對上市公司的業績仍有一定影響,所以上市公司應在年報中作出以下披露:● 披露新冠病毒疫情對上市公司營運的影響,及將會對其未來表現帶來重大影響的相關風險或不明朗因素(包括量化估量)(如有);● 依據業務營運和資金承擔情況,評估流動資金狀況及營運資金是否充足;● 已經或將會為應對疫情影響而采取的措施(例如成本控制、集資及調整業務計劃)。
上市公司須遵守《上市規則》的特定年報披露規定,以下為年報的常見遺漏披露及相關披露建議:
1. 持續關連交易
上市公司年報中有關持續關連交易的常見遺漏披露包括(i)關聯方交易是否構成《上市規則》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ii)持續關連交易條款;以及(iii)核數師及/或獨立非執行董事審閱結果。● 在年報內匯報持續關連交易,并確認其在財務報表中所披露的關聯方交易是否屬《上市規則》中所述的關連交易以及(若屬關連交易)有否遵守關連交易的規定;● 獨立非執行董事須審核上市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并在年報中確認該等交易是否(i)根據有關交易的協議進行,條款公平合理,并且符合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ii)按照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及(iii)在上市公司的日常業務中訂立;及● 核數師須審核上市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并向董事會確認可有任何事導致他們相信持續關連交易(i)未得董事會批準;(ii)沒有按照上市公司的定價政策;(iii)沒有根據交易協議進行;及(iv)已超逾年度上限。董事會應在年報內列明核數師可有作有關確認。鑒于《上市規則》第十七章經修訂后,涵蓋所有以股份為基礎的獎勵計劃(包括股份獎勵計劃)。所有股份計劃的經修訂披露要求,將適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刊發的年報。● 其于會計年度╱期間內授出的期權及獎勵資料,及其各自于匯報期內的變動的詳情;●(就于匯報期間內授出的股份期權及獎勵而言)有關期權及獎勵于授出時的公平值以及所采納的會計政策;● 匯報期內根據所有股份計劃授出的股份期權及獎勵數目除以該期間已發行股份加權平均數;及匯報期開始時及結束時根據計劃授權(及服務提供者分項限額(如適用))可授出的股份數目;及 上市公司亦須于薪酬報告或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年內由薪酬委員會審議的有關股份計劃的重大事宜摘要。
3. 透過發行股本證券/可換股證券及認購權進行集資上市公司年報中常見的遺漏披露包括(i)尚未動用款項的計劃用途明細及預期使用時間表;(ii)所得款項的用途或預期用途是否符合計劃,及/或重大變動或延誤的原因;及(iii)年內所得款項實際用途明細。如果所得資金用途有重大變動,上市公司應在年報中披露并載明有關變動的原因。
上市公司應注意重大投資的常見遺漏披露,包括(i)有關上市公司投資策略的討論;(ii)相關公司的名稱及主要業務;及(iii)年內各項投資的表現、投資成本及相對上市公司資產總值的規模。個別上市公司購買證券及投資產品時未有遵守《上市規則》有關須予公布的交易的規定。就此,上市公司可參閱聯交所發出的《常問問題057-2019》的指引。
在部分收購事項中,賣方對被收購業務的業績表現作出了保證,并同意向上市公司補償任何不足金額。為保障股東利益,《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須匯報任何有關保證的結果。若業績表現未能達到保證水平或業績表現保證有所變動,上市公司應作出充分披露及/或采取行動執行有關保證以保障股東的權益。
除以上所述,其他常見遺漏披露的資料包括(i)附屬公司的詳情(如主要業務所在國家、法人類別);(ii)五大客戶及供貨商;(iii)可供分派的儲備;(iv)最高薪酬五名人士的薪酬;及(v)董事薪酬等。為提升財務披露的水平,上市公司應嚴格遵守適用的會計準則,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HKFRSs)、《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s)等,作出充分的財務披露。此外,上市公司應持續檢討其披露是否清晰透明,并在需要時提早就財政事項咨詢核數師及估值師。
除《上市規則》的規定外,上市公司亦應留意聯交所在報告所述的審閱結果及建議,于編備年報時遵循有關指引。如出現任何遺漏披露情況,聯交所或會要求上市公司透過補充公告披露遺漏的資料。海問香港公司法及資本市場團隊具備買賣并購、上市前投資、首次上市(IPO)、合規、融資、私有化等各種項目的服務能力,連同海問內地團隊,為客戶提供香港和內地法律的一站式專業法律服務。如對上述事宜有進一步咨詢,歡迎聯系以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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