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穿透核查規則






3. 簡評
不過,由于《管理試行辦法》將境內企業直接、間接境外發行上市納入統一管理,原本不受監管的紅籌模式上市企業也需要按照最新規則進行股東核查。相較于H股模式上市而言,紅籌上市企業股東背景可能會有更多、更復雜的外資成分,加之境外公司形式、保密義務等諸多因素,要求全部股東予以配合,估計難度不低。
二、A股IPO穿透核查實踐


3.凌瑋科技(301373.SZ)

4. 漢儀股份(301270.SZ)

案例總結:
(一)關于核查標準
從上述案例可知,關于A股IPO實操過程中的股東穿透核查,既存在根據重要性原則,對于持股較少的主體(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數最少于10萬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01%)未完全穿透的案例,也存在為滿足是否存在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等核查要求“一穿到底”的情況。
這體現出在相關規則的落地過程中,存在股東穿透核查標準不一致的問題。我們理解,標準不一致問題的出現,存在規則上的困惑,根據《股東信息披露指引》《關于進一步規范股東穿透核查的通知》等要求,發行人股東需同時滿足“入股交易價格明顯異常”“股權結構兩層以上且無實際經營業務”兩個條件才應當進行全面穿透核查;對于持股較少、不涉及違法違規“造富”等情形的,保薦機構會同發行人律師實事求是發表意見后,可不穿透核查。但從審核實踐來看,為了判斷是否存在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必須對發行人股東進行一穿到底,而不論其持股數量多少、比例高低。針對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情況的核查,最為有效的手段為發行人向地方證監局申請進行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信息查詢比對,為此,發行人需將其直接或間接的自然人股東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證號碼)予以報送,從這個角度看,在股東穿透核查時“一穿到底”又是必需的。
綜上來看,在目前A股IPO項目實際執行過程中,基于謹慎的角度,越來越多的擬上市企業及中介機構在征得股東配合的情況下執行“一穿到底”的核查標準。
(二)關于核查手段
股東穿透核查最基本的手段是獲得發行人提供的工商資料、進行網絡檢索等,但究竟是否能夠進行完全穿透核查,關鍵還在于股東的配合程度,理想的狀態是發行人的股東及其向上穿透的每一層股東均能按照要求提供資料,但受限于諸多因素,逐一聯系到全部最終持有人恐怕都是一個不小的困難。
在窮盡努力后仍然無法取得間接股東資料的,作為替代方案,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可以通過網絡核查的方式對發行人機構股東的上層股東進行穿透式核查,并需由發行人股東就其直接或間接的自然人股東的持股情況按照核查要求出具專項確認函或承諾。
不過在未能完全獲得上層股東的配合情況下,雖然通過公開網絡手段完成了穿透檢索,如何取得相關自然人股東的身份信息以供核對是否存在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會是另一個難題。如果無法取得自然人股東的身份信息,機構股東是否能夠出具文件確認其穿透后自然人出資人不存在(或存在)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
三、H股IPO穿透核查實踐

第二,對于境外股東,如果能夠證明其并非以專門投資于發行人為目的設立的持股平臺,且入股價格不存在明顯異常的,通常可以不再向上穿透。我們理解,這一原則已經被境外上市備案新規予以明確,但本次新規進一步向A股穿透規則進行了靠攏,還進一步要求該等股東的出資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實際控制人中不存在境內主體,否則仍應穿透。
四、是否對境外私募基金存在一般意義上的豁免

2. 禾川科技(688320.SH)

3. 軟通動力(301236.SZ)

4.唯萬密封(301161.SZ)

案例總結:
受限于境外地區監管規定、對投資人的保密義務及其他相關約束,境外基金(特別是知名境外基金)的股東穿透適用一穿到底標準存在現實困難和障礙,實踐中不乏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在窮盡可行的核查手段后仍無法對境外私募基金進行穿透的案例。
對于確實不能完成最終穿透的,需要采取一定的替代性措施,該等措施通常包括:(1)境外股東提供上層投資人的構成情況說明,列舉投資人的類型和對應的出資比例;(2)對于無法穿透的境外私募基金,由中介機構核查其所對應的發行人直接股東的入股價格是否存在異常,并由境外私募基金承諾其上層投資人不存在境內主體。
五、我們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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