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2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增強本市自貿區內企業用工靈活性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就提升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的企業用工靈活性提出了九條措施。7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了對若干措施的解讀,說明若干措施的適用范圍為“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并對若干措施的背景依據、起草過程、主要內容和常見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說明。
整體而言,若干措施全文共9條,前三條內容主要關于增強企業用工靈活性,第四至八條主要關于探索優化非標準就業形式下勞動保障服務,最后一條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其中,前三條為目前法律框架范圍內企業可以主動采取的用工措施,除適用于北京自貿區范圍內的企業外,對于其他區域的企業提升用工靈活性也具備指導意義。在前三條措施中,第一條“倡導簽署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目前的用工實踐中相對較為少見,企業對該類合同的使用也相對陌生。
本文旨在結合相關法律規定與相關司法實踐,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及主要風險點進行探討,并嘗試為企業提供合規操作的有益建議。
一、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span>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span>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與常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列,為我國三種勞動合同期限形式的一種。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的主要特征
(一)不得約定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span>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相應地,該類合同也不得適用試用期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也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與相關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期限相對靈活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顧名思義,該種勞動合同的期限應以雙方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為準,不必拘泥于某一具體時間點,期限相對靈活。
對于一些項目類型的工作崗位、具有明顯季節性特征的工作崗位,以及其他短期或難以確定具體期限的工作崗位,簽署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往往更為適合。
(三)受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限制較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span>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勞動者提出續訂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帶來了一定限制。但在簽署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情況下則不存在該種限制,使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續訂上較為靈活。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的常見風險
通過對因此類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勞動爭議的法律檢索,筆者總結了用人單位所可能產生的幾類常見風險如下。
(一)未能明確約定勞動者所需完成的工作任務,約定違法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需要對勞動者所需完成的工作任務,以及該等工作任務的開始與終止的時間節點進行明確約定,且開始與終止時間點應由工作任務的需要而確定。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開始與終止時間點與相關工作任務本身的需要無關,而由其他因素(如用人單位與第三方的合作協議)所確定時,存在被認定為雙方約定違反法律規定,導致相關合同被認定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的相關解除行為違法的風險。
如(2021)京02民終7814號案件中,雙方約定勞動者到第三方公司擔任司機,且該勞動合同為用人單位與第三方公司關于車輛租賃協議的配套文本,雙方勞動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以車輛租賃協議中的租賃期限為終止時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國興中心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為由,上訴主張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系于2020年6月30日自然終止,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具體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例如建設單位為了完成一定區域內房屋的建設工作而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完成其中某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而本案勞動合同中雖約定了合同的終止條件是中金公司的汽車租賃期限,但結合該合同相關內容,其并非是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任務而簽訂的合同……”
(二)相關工作終結時勞動者存在特殊情形的,勞動合同應延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同樣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相關勞動者處于三期、醫療期、停工留薪期、“15+5”等特殊情形下,即使雙方約定的工作任務已完結,用人單位仍應依法續延勞動合同期限至勞動者特殊情形終止,否則存在違法終止的法律風險。
如(2021)京0107民初1175號案件中,勞動者離職前處于停工留薪期內,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天津大元永泰公司主張王亮簽訂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已于2019年9月30日項目完工,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但認可王亮當時尚處于停工留薪期,故對天津大元永泰公司主張,本院不予采信?!?/span>
(三)約定期限與實際履行期限不一致的,勞動合同期限應以實際履行為準
雙方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但在實際用工過程中在雙方約定的工作任務完結后,用人單位繼續為勞動者安排了其他工作任務。在勞動者實際履行了用人單位繼續安排的工作的,雙方勞動關系的認定應以雙方實際履行的期限為準。
如(2020)京03民終8933號案件中,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對此本院認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及簽訂勞動合同的性質,除應審查勞動合同的內容外,還應審查雙方事實上如何履行勞動合同,結合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內容和特征、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形、勞動者考勤情況等進行綜合認定。首先,從合同內容上看,雙方簽訂的2019年勞動合同載明“經乙方提出,雙方確定本合同類型為(C)?!瑿.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事實上乾坤鑫峰公司認可秦長旺在金海湖工程項目外,還接受乾坤鑫峰公司的委派,參與馬坊道路工程項目,即該合同約定除自相矛盾外,雙方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的事實與該合同的書面約定內容亦存在出入。故,在實際勞動關系與書面勞動合同不符的情形下,應以實際勞動關系對雙方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進行認定。”
(四)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對靈活,但也受到一定限制
雙方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時,如雙方連續兩次以上約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雙方約定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又約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無需與勞動者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在滿足《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情況仍應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2014)平民初字第04471號案件中,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與被告連續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一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原告據此要求被告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如雙方已滿足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后用人單位再與勞動者簽署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時,該份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仍應與勞動者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2019)京0108民初34226號案件中,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雙方從2012年10月1日起已視為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即便雙方在2016年6月1日重新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昊海建設公司也無權單方終止與李榮生的勞動關系……”
(五)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審查更為嚴格
就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通常認為用人單位對相關工作任務的期限存在較強的不確定性,但對勞動者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內容具有較強的確定性。因此,該類勞動合同下,在用人單位因用工需要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時,往往也會面臨法院更為嚴格的審查。
如(2014)二中民終字第06096號判例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永水與華濱公司簽訂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較一般勞動合同應相對固定,華濱公司無權以“派遣趕工”為理由單方變更勞動合同,華濱公司的此項上訴意見,缺乏相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四、企業如何合規簽署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結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相對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較好地提升用工靈活性,這一優勢不僅體現為勞動合同期限上的靈活,也表現為多次簽署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后不必須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靈活,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固定期限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企業帶來的用工連續性和穩定性上的壓力。
但用人單位想要合規地簽署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要點:
1、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也不得適用試用期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也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與相關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雙方應明確約定(1)勞動合同期限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2)前述工作任務系何種工作任務,(3)該等工作任務的開始與終結節點,尤其應注意明確約定終結節點,可約定為如項目整體完結或其中某項具體事務完結(可以第三方出具工程完結單為標志)、公司退場、項目竣工等。此外,在工作任務實際開始與終結時,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發送書面通知進行明確告知,并盡量獲得勞動者的確認,避免應時間節點不清導致需承擔額外的法律責任。
3、用人單位應當就勞動者適用的工時制度進行單獨約定。如符合加班情形的,用人單位也應向勞動者額外支付加班費。
4、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應謹慎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
5、到期后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是否續簽事宜,并決定是否通知勞動終止合同。應避免到期后繼續安排勞動者其他工作任務,被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相關風險。
6、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決定不續簽時,用人單位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7、勞動合同到期后員工存在特殊情形的,勞動合同應相應續延。
8、雙方簽署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之前即已滿足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滿足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應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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